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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2008-4-23 11:46:12

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精神及要求,从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我省在省属各普通高校建立并实施了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及标准
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评审原则
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可在入学第二年申请,但不得同时申请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办理程序
(1)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向省上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2)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名额分配方案并将名额和预算下达省属各高校;
(3)各高校组织评审、公示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5)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公告并统一印制奖励证书;
(6)各高校于每年11月31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评审原则
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可在入学第二年申请,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办理程序
(1)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名额、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2)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上下达名额和预算;
(3)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向省属各高校下达名额和预算;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组织评审、公示后于10月31前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审核、批复并印制奖励证书;
(6)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上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甘肃省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及标准
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2. 评审原则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可在入学后直接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办理程序
(1)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2)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上下达预算;
(3)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属各高校下达预算;
(4)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组织评审;
(5)各高校将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6)各高校按月向学生发放甘肃省国家助学金。
四、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性质及金额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我省考入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新生和在校生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只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2.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我省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
(1)申请贷款的学生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高校新生或在读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申请贷款的学生家庭条件
①无不良信用记录;
②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③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农村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其他贫困家庭。
3.贷款利息及期限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并承担风险补偿金。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始还贷。借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4.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①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准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新生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学生的学生证及所在高校出具的未获助学贷款证明);
②在就读高中领取、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印制的贷款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审核;
③将所填申请表交回就读高中并由生源地所在县资助中心对其进行审核;
④县资助中心与借款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订贷款合同。
(2)贷款审批
①借款人持合同到就读高校报到并将合同提交高校资助中心;
②高校资助中心填写贷款合同回执、加盖公章后交县资助中心;
③县资助中心汇总本县合同、回执后报市资助中心;
④市资助中心对所属县贷款材料审查无误后报省资助中心;
⑤省资助中心整理、汇总全省合同、回执后报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
⑥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批贷款合同、核定贷款金额后将审批结果汇总交省资助中心和农信社;
⑦省资助中心将审批结果交市、县资助中心;
⑧县资助中心将审批结果交县农信社备案。
(3)贷款发放
①县资助中心在当地农信社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
②借款人在县农信社开立个人账户;
③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中心开立的管理账户;
④省资助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县资助中心开立的结算账户;
⑤县农信社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⑥县农信社按照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账户;
⑦县资助中心将贷款结果通知共同贷款人;
⑧学校资助中心收到贷款后通知借款学生本人。
(4)贷款归还
①借款学生毕业,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县农信社核对借款人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②县资助中心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
③县农信社于还本付息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
④贷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计划还清贷款。
五、其他资助项目
1.“深圳—-甘肃”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入学后可直接申请。
2. 甘肃省普通高校特困生基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入学后可直接申请。
3.勤工助学
各高校设立了适合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学费减免、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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